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3485号之一

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1501092N,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金港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正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赛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98381500U,住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中路1号3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贾伯华。

被告: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PXTJ44,住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中路1号3幢1405室。

法定代表人:朱红霞。

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保全费1238元,合计2824元,由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刘家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