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3485号之一
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1501092N,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金港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正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赛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98381500U,住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中路1号3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贾伯华。
被告: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PXTJ44,住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中路1号3幢1405室。
法定代表人:朱红霞。
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保全费1238元,合计2824元,由原告海安林家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刘家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