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47号
原告: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住所地海安市建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05771589。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忠然。
被告: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中路1号3幢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PXTJ44。
法定代表人:朱红霞。
原告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诉被告江苏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海安县四宏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