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6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苏桥镇创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大埠村下江坪屯。
经营者:莫志刚,男,1957年6月24日,壮族,住永福县。
被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杰,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桂03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京竹山路支行账户320006685018010045070内存款人民币1048007.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全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黄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