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6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福县苏桥镇创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大埠村下江坪屯。
经营者:莫志刚,男,1957年6月24日,壮族,住永福县。
被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杰,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京竹山路支行账户320006685018010045070内存款人民币1048007.3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全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黄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