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6民初1171号

原告:***,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94337325H。

负责人:李洪来。

被告: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810412X。

法定代表人:石杰。

原告***诉被告***、**、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桂林分公司、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以被告已经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崇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