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6民初528号

原告:***,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礼,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94337325H。

负责人:李洪来。

被告: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810412X。

法定代表人:石杰。

原告***诉被告***、**、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送达原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

审 判 长  黄崇健

人民陪审员  秦龙成

人民陪审员  唐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书 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