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4553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杰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号西区第四栋其生办公楼五层(部位: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WJJ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创杰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8414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3日,原告安排***与被告项目总经理***协商班组进场事宜,原告班组于2022年9月17日进场施工,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9月20日签订《创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206-4标项目狮山站、大学城站、科技学院站车站消防及太平站至科技学院站区间(***车辆段出入段线)消防工程全部劳务内容发包给原告班组成员。协议第二条约定,工程人工造价暂定为2096890.55元,工程量增减以附件中单价计算,单价为零的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其他相应的项目单价中,没单价的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单价为准。协议第八条约定工程全部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甲方负责至施工工地现场(仓库)。原告班组施工期间,因被告经常未及时提供施工材料,导致现场施工难度增加三倍以上,且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被告告知将单方解除分包合同,2023年2月6日,被告发函通知原告若工人不能准时进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原告责任,而曾广新班组拒绝进场,原告不得不于2023年2月9日与曾广新达成退场协议,至此原被告终止工程分包关系。自2022年9月17日至2023年2月6日,原告将该期间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交付被告,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等签认五份《工程结算单》,被告对该期间工程予以验收,对工程价款予以确认,被告仅全额支付工程点工款项,但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被告仅按照实际施工工程价款的80%与原告结算,截至起诉之日,尚拖欠原告工程款84148.2元。被告拖欠原告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一、原告已于2023年1月4日自动退场,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创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被告有权不予结算一切未付工程款;且原告在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转包、拖欠工人工资、不服从被告管理、监督等严重违约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4148.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9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创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狮山站、大学城站、科技园站车站消防及太平站至科技园站区间(***站车辆段出入段线)消防工程全部劳务内容分包给原告。该协议是被告与原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协议的相关约定。其中,协议第六条约定:“自动退场者一切未付工程款不予结算。”第十条约定:“承包的项目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不得再将项目转包其他人。”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及乙方雇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及乙方雇佣人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一)乙方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经多次劝告无效的;(二)虚报、冒领工程款项的;(三)超越授权范围,实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四)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五)本项目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成本出现亏损或项目人员违法、违纪的;(六)其它损害甲方利益,不解除可能给甲方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于2022年9月25日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曾广新并因拖欠案外人曾广新班组的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罢工、到工地闹事,延误工程进度,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且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于2023年1月4日撤走全部员工,且经被告多次劝告,截至2023年2月9日仍未组织工人复工,属于自动退场。
因此,根据涉案协议第六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之约定,被告有权不予结算一切未付工程款并保留追究原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二、涉案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包人工费,但因原告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罢工、到工地闹事,被告迫于无奈于2023年2月13日从剩余20%的工程款中扣除49890元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因此,本案剩余工程款为34258.2元。
1.涉案协议第一条第(四)项约定:“乙方负责包人工、包机具(含登高作业机具)及其损耗件、包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包施工进度、包协助甲方办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第二条第2项约定:“该工程报价包含了人员的人工费、吃住等福利、工伤、病、伤亡事故、保险及一切费用在内。”
2.原告提交的证据七《狮山站退场书》明确载明:“**装饰跟曾广新从2023年2月9日解除劳务关系,人员工资代发放¥49890元”,其中**装饰公司是原告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原告已在该证据中签名确认工人工资是代发的事实。
3.被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七《狮山站退场书》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代原告支付了工人工资共计49890元。
综上,被告已从剩余20%的工程款中扣除49890元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根据涉案协议的约定,本案实际剩余的工程款为34258.2元。
三、退一万步来说,现涉案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未通过业主、总包和甲方的共同内部验收,更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根据涉案协议的相关约定,涉案剩余20%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4148.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协议第三条约定:“每月按工程量进度的80%付给乙方,通过业主、总包和甲方的共同内部验收后付款到90%,余款10%待工程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5天内结清。”即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根据涉案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剩余20%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8、9、10《工程结算单》,该证据中明确载明“按合同规定月付80%”,原告已在该结算单中签名确认,双方理应遵守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20%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系自动退场、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根据涉案协议的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84148.2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因原告严重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中其他证据,本院作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创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206-4标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狮山站、大学城站、科技学院站车站消防及太平站至科技学院站区间(***车辆段出入段线)消防工程全部劳务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工程人工造价暂定为2096890.55元;每月按工程量进度的80%付给乙方,通过业主、总包和甲方的共同内部验收后付款到90%,余款10%待工程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5天内结清,如有关部门无法在正常时间内验收,则余款10%待工程通过业主、总包和甲方的共同内部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结清;等等。
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月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签署结算单,确认2022年9月至12月工程款共计420741元。
2023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根据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被告决定即日起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创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
2023年2月9日,***(同意退场人)与曾广新(退场人)签署《狮山站退场书》,确认**装饰跟曾广新从2023年2月9日解除劳务关系,人员工资代发放49890元,包括曾广新、***等10人工资。
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员***向曾广新、***等10人支付工资合共49890元。
另查明,**装饰(广州)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2年9月25日,**装饰(广州)有限公司(甲方)与曾广新(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3206-4标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狮山站、大学城站、科技学院站车站消防及太平站至科技学院站区间(***车辆段出入段线)消防工程全部劳务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等。
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80%工程款,剩余20%工程款84148.2元未付。被告已付的80%工程款不包括被告主张的代付工人工资49890元。***是原告的员工。
被告陈述:确认20%工程款为84148.2元。原告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罢工,到工地闹事,被告于2023年2月13日从剩余20%工程款中扣除49890元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因此,本案剩余工程款应为34258.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剩余20%工程款84148.2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确认***是原告的员工,***于2023年2月9日签署《狮山站退场书》确认曾广新等10人的工资代发放49890元,结合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本院对被告主张其代原告支付了工人工资49890**以采纳。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金额为34258.2元。被告辩称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由于被告已通知原告解除双方合同,原告在2023年2月已退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是由于原告原因造成,故本院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34258.2**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创杰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4258.2**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3.63元,被告负担328.2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