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695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职位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鑫林,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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