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88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钱园村19组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苗 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