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18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木工,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钱园村19组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梆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