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梆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75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
法定代表人张鑫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忠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