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4133号
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大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1元,由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