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久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窑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431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占荣,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凉市窑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泾川县窑店镇坳心村公路社47号。
法定代表人:李源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忠宝,男,1988年7月7日出生。
被告:甘肃久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29号。
法定代理人:王武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五世、李晶,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窑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马忠宝、甘肃久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关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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