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巫山县交通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2835号
原告:***,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四川中鼎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27号3幢3楼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MA6CHAHW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巫山县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码1150023700866168X6。
负责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鼎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交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鼎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县交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劬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