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1民初3798号之一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十五楼1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苑南路194号首层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美元。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红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罗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