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1执保1439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苑南路**首层**商铺iv>
法定代表人:刘美元。
关于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中,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红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罗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