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苑南路**首层**商铺iv>
法定代表人:刘美元。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红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罗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