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21执保375号
本院在审理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耀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在被申请人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耀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18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20484234000821000491)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在陕西鸿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耀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18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熠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于忠鼎
书记员  屠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