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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等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2394号   原告:**月,女,200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男,201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列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暨原告:岳淑娟(系上列二原告之母),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秦淑梅,女,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女,200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十直镇***居委**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一支路1号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淑梅、岳淑娟、**、**月、***与被告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月、***、岳淑娟、**、秦淑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淑梅、岳淑娟、**、**月、***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媛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