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太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邵桂娣、西安太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2185号
原告:邵桂娣,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伟,江苏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太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6号曲江会展国际D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占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飞,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桂娣与被告西安太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桂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曦舟
书 记 员  陈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