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学文、王燕青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2民初627号
原告:周学文,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军,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燕青,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蒙自市。
被告:云南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国际双胞小镇6-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NBPR096。
法定代表人:李进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支祥,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原告周学文与被告王燕青、云南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支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学文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计1296.50元,由原告周学文负担。
审 判 长  沈德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李忠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