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应、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702民初185号
原告:**应,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妥,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若云,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广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福安中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UMHE236。
被告: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95号佛山澜石不锈钢总部大厦第22层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LX1D9T。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与被告**、***、广东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诚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1050元),由原告**应负担。
审 判 长  黄景青
人民陪审员  关 同
人民陪审员  黄少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敖圣欣
书 记 员  黄秋晓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