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苏怡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尹焞矿。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5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385340.85元(其中标的款379744.68元,执行费5596.1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