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02民催8号
申请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215。
法定代表人:苏怡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黄建,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3349237,票面金额为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31日,出票人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华夏银行聊城兴华支行,收款人为聊城金宏物资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新东方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7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颂菊
审判员  舒润琴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