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8746号
原告: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0209L。
法定代表人苏怡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红,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南侧中关村兴业大厦4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071679N。
法定代表人田井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慧  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