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苏怡华。
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焞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赣05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5执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