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二审法院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余款5元由二审法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建 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