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020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14654.5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0)4794号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现已立案,案号为(2020)新0104民初6635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据以申请的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