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9140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天津服务中心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 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