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再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3执45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兰亭街道里木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7103120C。
法定代表人戴天中。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再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2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再兴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合计12784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浙D×××××桑塔纳汽车,申请执行人以价值不大为由,申请暂不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45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戴**
审判员***
审判员章亚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