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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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3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里木栅村。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738076343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220152.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将我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经过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范德勇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沈伟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