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413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男,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里木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710312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