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1867号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村毛宅坂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里木栅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包曲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