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9182号
原告:上海苗磐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569号4幢3层315室。
法定代表人:向翠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国,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天际山庄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王厂生,董事长。
被告: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船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彭秀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苗磐贸易商行诉被告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苗磐贸易商行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苗磐贸易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苗磐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苗磐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