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420号
申请人河南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11931.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新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11931.2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书记员  张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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