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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坤、某某与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苏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1809号 原告:**坤。 原告:***。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松,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苏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与被告苏州高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苏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