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江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执2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264-6号三楼。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1KK3H5Y),住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264-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2年12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5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