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282民初7758号
原告:江苏鼎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润晖国际广场ABC号楼B-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江苏鼎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公司股东***相识。2016年2月13日,被告称可以给原告介绍一个广西南宁东盟生态园3600万的弱电项目,若原告成功取得项目承包权,可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双方共同获益。同年5月15日,被告以南宁项目要进场为由要求原告立即支付500,000元保证金至其账户,但原告当时资金紧张,故准备先行支付250,000元。同月25日,被告通过其手机短信向原告公司股东***出具了金额为250,000元的收条。次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将款项汇至被告经营的南京廒烁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实汇金额200,000元。另余50,000元原告准备待实际进场、签订合同后再支付。嗣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与南宁公司签订合同并询问进场时间等,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并未将款项支付给南宁公司,而是自己使用了,原告遂发现自己被欺骗了。2016年至2017年,***多次以电话、QQ等方式要求被告返还上述200,000元。2017年11月14日,***再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亦在通话过程中承认收到原告2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并未实际为原告介绍业务,应将原告已支付的款项返还原告,并承担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其司员工***与被告之间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以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转账凭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出具的缴费凭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原告的诉讼主张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5日,被告通过其189××××7408手机号码向原告公司员工***189××××2268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一则,内容为“今收到,***保证金二十五万元整,用于南宁东盟现代科技园智能化项目,收款人***,2016年5月25日”。次日,原告通过其江苏长江商业银行11×××98账户转账支付200,000元至被告指定的南京廒烁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3×××54账户。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此款未果,致起讼争。
本院认为,被告**宏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陈述及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200,000元的事实成立。因被告***未实际履行居间合同义务、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而促成原告取得相关项目的承包权,现原告根据转账凭证、短信等证据要求被告返还其为订立合同而转账支付被告的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鼎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3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0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佳
人民陪审员翟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