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11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殷文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4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蔡桂芬,董事长。

本院受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19780.00元,申请执行费3197.0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该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0××××起亚牌车辆、川A6××××五菱牌车辆、川A8××××长城牌车辆、川A7××××长城牌车辆、川A5××××哈弗牌车辆、川A0××××别克牌车辆、川A1××××长城牌车辆、川AZ××××哈弗牌车辆、川AW××××程力威牌车辆、川AU××××普拉多牌车辆。上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本院不具备处置权。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25万元债权,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回复被执行人在其公司无到期债权,其公司暂无可供协助执行的款项。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骥

审 判 员  张世全

审 判 员  刘学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佩玥

书 记 员  文心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