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殷文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4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蔡桂芬,董事长。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7897.27元,执行费5418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川A×××××、川A×××××、川A×××××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法人蔡桂芬高消费。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海 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嘉审判员方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