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13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殷文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良,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世林,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4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蔡桂芬,职务不详。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20585元,申请执行费3209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起亚牌车牌号为:川A0××××的车辆,及五菱牌车牌号为:川A6××××的车辆,长城牌车牌号为:川A8××××的车辆,长城牌车牌号为:川A7××××的车辆,哈弗牌车牌号为:川A5××××的车辆,别克牌车牌号为:川A0××××的车辆,长城牌车牌号为:川A1××××的车辆,哈弗牌车牌号为:川AZ××××的车辆,程力威牌车牌号为:川AW××××的车辆,普拉多牌车牌号为:川AU××××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