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殷文胜。
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4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蔡桂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2民初951号调解书,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8000元,执行费6470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合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起亚牌车牌号为:川A0××××的车辆,及五菱牌车牌号为:川A6××××的车辆,长城牌车牌号为:川A8××××的车辆,长城牌车牌号为:川A7××××的车辆,哈弗牌车牌号为:川A5××××的车辆,别克牌车牌号为:川A0××××的车辆,长城牌车牌号为:川A1××××的车辆,哈弗牌车牌号为:川AZ××××的车辆,程力威牌车牌号为:川AW××××的车辆,普拉多车牌号为:川AU××××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