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452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梦苑)8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坤,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