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452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梦苑)8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坤,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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