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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辖终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0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万乔,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上诉人四川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1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上诉人四川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上诉人未与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也未委托第三人与其建立任何经济合同。上诉人已于2013年12月19日搬入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号办公。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受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上盖有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四川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印章。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需方四川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因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四川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