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03民初78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