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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03民初78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东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