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1174号
原告: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96053812W。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005754R。
法定代表人:韩中扬。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春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