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565号
申请人:江苏春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005754R,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定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6986306XB,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艺景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33224Y,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华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6014B,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6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082056347,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紫云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春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艺景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春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艺景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冻结存款56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春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春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艺景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存款56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