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446号
原告:山东宜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怡园街道文化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嵩山街道嵩山路106-2号2层221。
原告山东宜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宜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