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3民初5469号
原告:浙江一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296弄金禧苑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潘统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葛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杜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劳动南路10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戴方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璐,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一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诚公司)与被告浙江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嘉华、郑杜娟,原告亿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兴、叶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监理酬金556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亿邦豪庭商住楼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监理酬金为138万元,监理期限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6月30日,若服务延期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委托人所需监理人员实际人数每人每月8000元进行补偿。合同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等。后该监理项目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履行了监理合同的全部内容,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监理酬金。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亿邦公司答辩,原被告签订了项目监理合同属实,但原告未能如实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其未尽监理职责。如在施工签证单中仅对施工工程量作出确认,对工程单价未作确认,造成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款超过实际工程量。另一方面,被告已按监理合同约定如实支付了监理费。至于原告主张的延期服务费用,其并未向被告告知。被告亦未授权原告延期服务,所以原告的主张与法不符,应予驳回。
一诚公司针对亿邦公司的答辩补充陈述:原告作为工程监理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主要是针对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及工程总量作出确认。对于项目工程的施工产品价格(单价)是施工方与被告之间合同关系,不存监理范围内。原告作为监理方已按监理合同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开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收支情况表等证据为证。被告提交了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清单、施工签证单、实际造价差额对比表、台州造价(总第143期)、汇款凭证等证据为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投资建的亿邦豪庭商住楼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酬金为138万元,监理期限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同时约定若服务延期,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委托人所需监理人员实际人数每人每月8000元进行补偿。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等。后该监理项目——亿邦豪庭商住楼工程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
另查明,被告现已支付原告监理费140万元,同时原告已开具了相应票据16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向被告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提供了监理服务,并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及若服务延期的费用支出,原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如实履行。现被告抗辩原告提供延期监理服务未及时告知,其不承担监理费用。但在客观上被告作为监理项目的投资方,应当明确知晓其投资项目是否如期完工,是否仍需继续监理。现被告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已经实际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监理服务,并且双方在监理合同中已经对工程延期造成的监理服务费用作出了约定,应当按合同约定处理。现被告抗辩原告在提供监理服务时未尽监理职责,要求减免相关费用。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对监理事项的处理态度,酌情确定原告在监理服务延期期间(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24日)产生的费用以396800元为宜。另按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费用138万元,两者合计为177.68万元,现被告已支付140万元,尚未37.68万元未付。故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监理费37.68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一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拖欠的监理费用376800元,并以376800元为基数赔偿原告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一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6元,由原告浙江一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694元,被告浙江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鸿
人民陪审员 池 鸣
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解??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