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6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南京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BHG23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方州路126号202室232。
法定代表人:钟爱林,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京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北线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北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挖机台班费2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上半年,被告因建设六合区大厂晓山路保障房景观工程需要,租用原告二台挖掘机施工,租金(含驾驶员台班费)150元/小时。被告应付原告台班费计71000元,后支付50000元,下欠21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南京北线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从原告处租用挖掘机施工,应付租金(含驾驶员台班费)计71000元。后被告给付50000元,下欠21000元,并于2018年6月2日出具给原告欠据一份,载明“挖机台班费总71000,已付50000元,下欠¥21000。所有挖机台班费全部算清,下欠贰万壹仟元整。唐付江,2018年6月2日”,并加盖公司印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未能及时付清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付台班费(租金)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被告南京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3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费用交付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九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文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一、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及时主动按照下列账号信息向权利人履行。
1、权利人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2、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六合支行
开户名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56
二、义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并利用其他各种渠道,包括在其居住地、经营地张贴本院裁定书、决定书及悬赏等公告,向社会公布其不诚信行为,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部门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未在期限内履行同时又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提示书
一、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